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拾得遗失物保管不当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事件起因于2025年9月,周先生在路上拾获李女士不慎遗失的手机。李女士发现手机丢失后立即拨打电话,与周先生取得了联系。周先生当时承诺归还,并将手机置于其电动自行车未上锁的后备箱内,计划择日返还。
然而,因需返回老家处理事务,周先生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地铁站口,未能及时归还手机。此后,李女士多次联系周先生未果,遂报警求助。
经警方介入找到周先生后,他才记起此事,但前往电动车后备箱取手机时,发现手机已再次丢失。李女士因此要求周先生赔偿损失,双方协商失败后,李女士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手机费用、误工费、交通费及信息损失费等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及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负有返还遗失物并妥善保管的义务。周先生虽同意归还,却将手机随意放置在无人看管的电动车后备箱,存在重大过失,直接导致手机灭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向李女士释明,误工费、交通费及信息损失费等并非法定赔偿项目,在手机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可结合手机折旧情况进行折价赔偿。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周先生当庭向李女士支付了手机折旧后的赔偿金额,案件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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